乌鲁木齐墓地咨询:关于殡葬管理的条例
**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稳妥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习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火葬应当在人口密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区进行;在暂时不能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允许火葬和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由本级人民**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采用骨灰存放等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应当制定具体的火葬规划,并将新建、改建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安葬的地区,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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