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墓地中心: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是对尸体国际运输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意味着今后从国内或境外运输尸体、**的活动将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尸体运输网络服务中心和当地殡仪馆承担,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外国人在中国设立的保险或代理机构)不得私自承接此项业务。
二、火葬区或土葬改革区的死者家属应及时与公墓所在地殡葬管理部门联系,殡葬管理部门应遵循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通发〔1992〕1号文件)精神。持卫生、公安部门核发的《人民**殡葬证》办理运尸手续,并按当地殡葬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火化或土葬。除特殊情况外,尸体运输必须由殡仪馆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承担。
三、那属于远程**,身体原则上就地,尽快就地。比如确有特殊情况确需运送到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应请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明确,并出具同意书和证明后,由专用车辆运送到殡仪馆。
四、地方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协助民政部门管理尸体运输。医疗机构应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内尸体的管理。严禁擅自接运尸体。患有严重传染病的人的尸体应该被隔离。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向殡葬管理部门报告。意思是没有医院**证明,没有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没有殡葬管理部门运尸证明,所以尸体会被运到另一个地方,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不会携带,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5.外国人、华侨、香港同胞、大米,如需将遗体、骨灰运出中国或者运入中国安葬的,应当向其亲属、驻华使领馆或者接待单位报告,并经其**所在地或者起源地、埋葬地的民政、侨务、外事部门同意。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卫放字第5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木、骨灰进出境管理的通知》([84]德合字第540号),办理尸体、骨灰进出境手续,尸体由中国殡葬协会国际尸体运输服务中心或设在中国境内的地方机构承运。
六、各省油地区、公墓各直辖市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厅(局)、外事办和铁路、海关、民航部门及中国殡葬协会国际尸体网络服务中心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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